顯示具有 金管會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金管會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

保險理賠 仍可能實質課稅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2日電)金管會表示,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仍有被實質課稅可能,因此消費者不要以規避稅負作為投保動機,以免衍生爭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近來有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予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險金額,仍然遭到稅捐機關依據實質課稅原則,納入遺產稅的案例。
金管會表示,雖然保險法規有規定,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可以不計入被保險遺產總額當中,但是稅捐機關仍可以依據稅捐法規,針對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或者是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金管會說,消費者不應以規避稅負動機投保,同時業務員也不可以以節稅做為招攬保險的訴求。1020112
出處:http://tw.news.yahoo.com/%E4%BF%9D%E9%9A%AA%E7%90%86%E8%B3%A0-%E4%BB%8D%E5%8F%AF%E8%83%BD%E5%AF%A6%E8%B3%AA%E8%AA%B2%E7%A8%85-074410084.html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社福引入財團投資 公共長照保險難建立


社福引入財團投資
公共長照保險難建立

去年(2012)底金管會修訂《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對保險業財團開放經營社福事業、放寬投資社福事業的資本額,並可另外發行債券等等。社福團體認為此舉是開放保險業財團進場,將造成長照保險商品化,導致未來平價、普及的公共長照服務更難建立。今天(1/9)是該修正條文的生效日,社福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應要求金管會修正或廢止這項決定。
在修正辦法中,除開放保險業經營社福事業之軟硬體設施外,也放寬投資金額比例最高至35%,是修正前最高比例10%的3.5倍。此外,開放業者發行證券,可以發行總額的10%進行投資,並且不包括在上述的35%限制內,換句話說,保險業者得以最多45%的投資,實際掌握社福事業。
由於該修正條文性質屬行政命令,送入立法院後僅為備查,除非委員會主動要求金管會修正或廢止,否則依《行政程序法》經預告7日後即自動生效,而今天正是預告的第7天。在今天的記者會中,金管會相關業務與議案是由財政委員會負責,不過出席的委員中,只有李應元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其餘則包括尤美女(司法與法制)、林世嘉(社福與衛環)。現場社福團體希望李應元能在委員會內主動提起審查,不過現場李應元僅微笑點頭而未做出任何承諾。
普及照顧政策聯盟召集人劉毓秀批評,金管會放寬投資規範,把保險業資金引入社福事業,而商業保險的邏輯是追求利潤,服務對象將設定在經濟能力的上層,將可能擴大貧富差距問題;此外,目前全民的公共長照保險尚未開辦,若開放業者經營商業的長照保險,鎖定經濟上層的民眾先推出商品,未來長照公共化的推動就會更加地困難。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指出,開辦長照保險是總統馬英九4年前的競選承諾,如今行政院卻將長照從公共化的方向推向私有化,是開倒車的決定。她以日本長照保險為例,雖然也開放營利部門,但政府事先做好需求界定與給付一制化的框架工作,相較之下,台灣在《長照法》與長照保險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就開放保險業者的熱錢進場,放任長照服務市場化,結果就是未來只有有錢人才能負擔長照服務,沒錢的人只能「自己看著辦」,且政府勢必得挹注更多經費補助長照保費。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年金改革引發社會惶恐,因為民眾必須花大筆金錢購買老年照顧服務,目前勞工平均薪資約4萬4千元,「一個老人的照顧費用就佔去新資的一半!」在少子化的人口結構變化趨勢下,勞工的負擔將越形沉重,如今金管會卻進一步將長照服務商品化,「把長照更推向對現金給付的依賴」,必然會使勞工生活更加困難。
出處: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2292

長照保險規劃 社會保險優先


長照保險規劃 社會保險優先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9日電) 金管會表示,對於長期照護保險的發展,秉持社會保險優先立場,依「社會保險為基礎,商業保險居輔」方向推動。

老盟、婦女新知等社福團體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今天生效、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社會福利事業上限,由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的10%提升到35%,並允許發行證券化商品,他們憂心將衝擊長期照護體系。

金管會表示,修正法規是配合政府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及社福建設等政策,就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可投資範圍進行檢討,過程依法對外辦理法令預告,採行公開程序聽取各界意見,沒有偷渡法令。

金管會表示,長期照護保險的發展,秉持社會保險優先立場,是依「社會保險為基礎,商業保險居輔」方向推動。

金管會指出,商業長期照護保險推動方向,是補足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中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或不給付部分,提供民眾在基本保障上更周全的保障。1020109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301090412-1.aspx

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統一超賣保險 金管會要求先下架 【2013/1/8 21:14】

本報訊〕統一超(2912)成立統超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ibon平台賣保單,金管會今(8)日表示,這樣的商業模式不合法規規定,要求統一超將所有保險商品下架並提供相關程序說明,未來統一超若開賣保險,將採個案審查方式。

未來將採個案審查方式

 統一超正式跨足保險業,透過ibon做為平台開賣強制車險保單,不過,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輝表示,統一超門市沒有配置合格的保險業務人員,且統超保險經紀人公司只能對統一集團內部銷售保單,不得賣給一般大眾,也不能透過統一超商來招攬保險業,因此,現階段統一超尚無法開賣保險商品。

 張玉輝表示,成立保險經紀人公司過程都需經過金管會核准,非業者提出申請就會過關,金管會現已要求統超保險經紀人公司下架所有保險商品,同時要求統一超提供相關程序說明,了解統一超未來如何在超商販售保險商品;而若未來統一超開賣保險商品,將採個案審查方式。
新聞圖片

2013年1月3日 星期四

壽險透過銀行賣保單 變難


金管會昨(2)日發布修正銀行、保險及證券業跨業行銷規定,從嚴規範保險公司參加合作推廣條件,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從現行100%提到200%,保險公司要透過銀行通路賣保單的門檻大幅拉高,RBC不足的保險公司行銷通路將大受影響。
金管會員表示,金控旗下銀行、保險及證券等子公司,可從事共同行銷,為使非同屬金控旗下的金融業也可合作從事跨業行銷,金管會訂定相關合作推廣規範,讓金融機構間可以跨業行銷。
根據這項「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若要從事跨業行銷,包括資本適足率等,都須符合一定標準。
為提高非金控的跨業行銷品質,金管會修改規定,提高保險公司提供營業場所從事合作推廣的條件,原規定是保險業的RBC達100%以上即可,新規定大幅提高到200%以上。
未來銀行或證券商要跟保險公司合作,向主管機關申請時,這項條件也會列入考慮。例如甲銀行要跟乙保險公司合作,透過甲銀行據點賣乙保險公司商品時,必須向銀行局、保險局提出申請,屆時保險局也會以上述RBC 標準審核。新規定即日起生效,新申請從事這種跨業的合作推廣,須符合新規定;若已獲准從事跨業行銷後,資本適足率才不符新規定者,不得增加合作推廣的商品或業務。等到合作契約屆滿後,要再新申請合作時,就須符合新規定。
在銀行資本適足率方面,也比照新版巴塞爾協定規定,原規定資本適足率達8%即可,新規定新增要求第一類資本比率須達4.5%,普通股權益比率則須達3.5%,且依新版協定規定逐年提高門檻。
除此,這次對於金融機構申請提供跨業行銷據點的條件中,也增訂「改過自新」規定,讓內控有缺失的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在改善後,仍可視為符合申請資格。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銀行營業據點要銷售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必須納入銀行內稽內控制度,以強化銀行責任,避免消費糾紛。
銀行已成為最重要的保險行銷通路之一,但衍生的投資糾紛也愈來愈多,最近一、兩年來,金管會持續加強對銀行通路銷售保單的管理。如去年要求,透過銀行通路銷售的投資型保單、傳統型外幣保單,保險公司必須採取回call機制,凡符合躉繳保費100萬元以上、被保險人70歲以上等條件的案件,保險公司都必須作電訪確認等。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1/03 經濟日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壽險透過銀行賣保單 變難 | 金融要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7606282.shtml#ixzz2GsAZeLTo
Power By udn.com 

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

買股若因大漲超限 保險業將不必出售


金管會昨天表示,將在近期內解除一項禁令,未來保險公司投資股票若市價漲到超越保險業投資股票的法定上限時,不必在6個月內出售。
保險業者昨天指出,這項禁令解除後,可多投資大型績優股,還可降低股市賣壓。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曾玉瓊說,依照保險法規,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5%。壽險公司因為可運用資金大,沒有投資標的「超限」的問題;但產險公司因為規模相對較小、可運用資金少,因此過去就有產險公司發生過,投資某檔股票後,因為股票急漲造成超過該公司可運用資金的5%上限,被勒令賣出該檔股票。
據了解,這家產險公司是買宏達電,因為宏達電曾上漲1000多元,造成該產險公司因為投資這檔股票而市價暴增,而超過該公司可運用資金的5%限制,因此超限違規。
根據現行法規,保險公司在發生投資標的超限時,須自股票購入時起算的6個月內賣掉。但曾玉瓊表示,為了讓保險公司投資能長期穩定,保險局已決定解除這項禁令,保險局最快近日內就會發出解釋函,在月底前取消這項限制。
【2012/12/18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買股若因大漲超限 保險業將不必出售 | 金融要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7575613.shtml#ixzz2FYKZQOp7
Power By udn.com 

金管會提醒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今年10月23日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下稱北門分院)發生火災,造成多人傷亡,金管會於事故發生後,隨即啟動重大意外事故緊急通報機制,查報相關之投保狀況,經查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及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分別承保北門分院及其附設護理之家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金管會指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係承保被保險人(經營業者)或其受僱人於保單約定之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之行為或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相關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例如:百貨公司因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客人滑倒受傷、舉辦放煙火活動時火花不慎灼傷民眾等意外事故等;以北門分院之火災事故為例,本次損害之造成雖係病人故意縱火所致,仍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地方政府多訂有經營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法規,其目的係在保障進入公共場所的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故被保險人代理人或受僱人的故意行為(如員工縱火)所致第三人損害,非屬該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仍應依約理賠。
金管會呼籲,經營業者應依規定及經營風險程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除可保障消費者外,尚可移轉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的風險。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轉貼至:http://www.ibat.org.tw/newsDesc.php?cid=5&newsid=5602